明知房屋无产权证仍然买入,当卖方不交房时将其告上法庭索要该房,8月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4年11月,家住农村的陈大伯因做生意急需工场间,与某企业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该企业将2间建筑面积160平方米的无房地产权证厂房,以总
明知房屋无产权证仍然买入,当卖方不交房时将其告上法庭索要该房,8月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4年11月,家住农村的陈大伯因做生意急需工场间,与某企业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该企业将2间建筑面积160平方米的无房地产权证厂房,以总价10万卖给了陈大伯,当时陈大伯并不知道该房屋不得转让。
2007年6月,陈大伯因生意改行想把该房卖掉。而一位王姓先生很需要这处房屋,经协商陈大伯以22万元的价格将该房转让给王先生,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2个月后,根据协议,王先生付清房屋转让款。当月,陈大伯正准备交房时,才得知该房屋无产权证不能转让,同时王先生听说该地区要动迁,王先生想拆迁有补偿,因此引发纠纷。2007年底,陈大伯将购房款还给王先生,而王先生坚持要房,几经催讨无果,今年5月,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同时确认该160平方米的房屋为原告所有。
被告陈大伯认为,该房屋是没有产权证的,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因此不同意将房屋交给原告。
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然达成了房屋转让协议,但是该转让协议项下的的房屋不具备房地产权证,故该房屋是被禁止转让的。据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现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该转让协议有效且系争房屋为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