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买房后登记在母亲名下并由母亲居住,待女儿想进住该房时,却遭到母亲的拒绝由此引起的房屋产权纠纷。母女俩为此反目并对簿公堂。日前,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虽登记在母亲名下,但其承认实际出资人为女儿且不能证明有赠与情况,据此,一审判令诉争房
女儿买房后登记在母亲名下并由母亲居住,待女儿想进住该房时,却遭到母亲的拒绝由此引起的房屋产权纠纷。母女俩为此反目并对簿公堂。日前,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虽登记在母亲名下,但其承认实际出资人为女儿且不能证明有赠与情况,据此,一审判令诉争房归女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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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本市东丽区农民乔某出资18.5万元购买了本区一套住房,当时乔某由于居住地的原因,与该房屋的开发商联系不便,便委托其同胞哥哥乔某某办理相关房屋购买及登记手续,并以母亲韩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房屋交付使用后,韩某搬进该房内居住。2010年,乔某要求进住该房,韩某却以房屋产权证在她名下为由,拒绝了女儿的要求。乔某一气之下将母亲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