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清算组的组成及职权之解读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及风险防范 实践中,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发生纠纷的事件常有发生,《公司法》就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作了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不像股份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股票转让那么简单,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方可进行。股权本身的资本性决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及风险防范

  实践中,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发生纠纷的事件常有发生,《公司法》就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作了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不像股份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股票转让那么简单,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方可进行。股权本身的资本性决定了其风险性,如何防范这些风险?本文将从合同的角度来阐述风险防范。

  一、股权转让概述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向公司投资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投资者的行为。狭义的股权转让仅指股东以转让意思并通过法定交易方式进行的转让,即协议转让;但在广义上讲,股权转让还包括因某种特定的法律事实如继承、股东与公司之间、法院的强制执行等发生之转让,即非协议转让。本文是指广义的股权转让。

  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后,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的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股东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股权,以获得所需资金或者退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就会涉及到股权转让。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又叫出资转让。

  股权的可转让性是股权的本质特征之一,是由股权的权能所决定的。股权是因投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因而具有资本性,这就意味着风险性。这也是股权的另一个特征。投资意味着把财产交给公司经营以求获得丰厚的经济回报,而具体收益则取决于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又受整个市场行情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因此,股权时刻存在着风险,股东又不能抽回自己投入公司的财产,赋予股东享有转让其股权、从公司中抽身而退的权利,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

  股权转让一般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非股东之间的转让,不同类型的转让应遵守不同的程序

  (一)股东之间的转让

  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股份需要先通知其他股东,然后召开股东会商讨,决定由谁来购买股权,作出最终的决议后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再根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变更股东名册。

  (二)非股东之间的转让

  这是股权转让研究的重点。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三款规定了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程序: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因离婚夫妻一方将其股权转让给另一方的情形属于非股东之间的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如此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或者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其配偶可成为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其配偶不得成为股东。

  由此可见,优先购买权是民事领域重要的优先权之一,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期待性。只有在转让发生时,同等条件下方可行使这种权利。它是指特定的人,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于所有人出卖财产时,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及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需要说明的是下列三种特殊的转让:

  (1)因法院强制执行而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由此可见,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权转让可能是股东之间的转让也可能是非股东之间的转让。非股东之间转让时,如前所述,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该情形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间是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这与普通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的规定不同,这是由法院程序的严谨性决定的。所以,其他股东应该更加迅速、积极地作出决定,否则悔之晚矣!

  (2)因继承而取得股权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是立法上首次明确股权的继承应包括股东资格。继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明确,可继承的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股东资格原则上可继承,通过公司章程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是“除外”情形。

  至于继承人是否当然继承股东资格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资格应是当然继承,只有当公司章程排除或限制继承发生时新股东的加入时,继承人才不能自动取得股东资格,如章程规定继承人只能取得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而不能成为股东,或规定继承人须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才能成为股东等。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继承人当然取得公司股东身份,难以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因为公司的内部组织系统和运作体系是以股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经营状况与股东的出资以及股东个人的管理水平、素质乃至与其他股东的相互信任关系是不可分的。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两个,其中一名股东亡,由于股东人数不符合法定最低要求,公司应申请解散,进行清算,所得剩余资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对公司的投资比例进行继承;如果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继承股权。

  这种股东与公司之间股权转让的情形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至于如何去做有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较为正确。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放弃后,如果原来股东为两个人,那么公司就要依法解散或者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继承人可继承被继承人在公司的财产;若为两人以上,公司依然存续,可由其他股东依照法定程序继受股权。如果继承人愿意继承,那么就可以取得股东的资格,按照法律规定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公司的登记即可。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作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就要依照规定办理,毕竟公司经营好坏与股东的素质、能力有关,股权发生继承时,应当考虑到其他股东的利益。

  (3)股东与公司之间股权转让

  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东的股份,但依《公司法》第75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这种情形又叫股份回购,买卖双方应当签订股权买卖协议,条件和价格由双方协定,也可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其价格随市场行情而定。但一般公司章程会对股份回购的条件、价格和程序作出规定,公司取得股份时应当支付一定的对价。一般要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查,并经股东会同意方可生效。

  股权转让时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处理程序,因此,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形依法进行转让。

  三、股权转让的风险及防范

  由前述可知,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风险性。风险主要存在于签订过程中股权本身是否合法、转让后公司的规模是否合法、转让主体是否有权转让、合同本身是否有效、转让后是否进行登记、达成转让合同后双方是否能顺利履行、转让方是否及时交付股权凭证、公司是否及时办理有关事宜、受让方是否及时支付转让款等等。下面笔者从合同签订、效力、履行三个方面予以简单阐述[1]。

  (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

  股权转让双方在转让前应设想一下拟转让股权的状况,尤其是受让方,这对其以后的利益十分重要,因此,受让方应当对股权本身进行一系列的调查,或者要求转让方提供一定的书面证据,从而避免以后出现他无权转让或者转让受到限制的情形。具体如下:

  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因此要保证转让后股东人数合法,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这在本文中第二部分已有详述,在此就不再赘述。

  合同的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一般不得向公司转让股权,当然《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几种情形除外。

  (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需要办理批准手续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只是股权对抗的要件。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前者是指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前者有效是后者生效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为了保证股权的顺利取得,应当及时办理登记,确保股权转让的效力,为履行的顺利进行作好准备工作。

  (三)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有限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是股东权属证明形式,因此股权应以公司向其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依据。

  履行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第一,转让方拒不交付股权。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转让方通知公司后,公司是否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已经是转让方所不能控制的,因此,对于迟延办理的,一般转让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受让方拒绝支付价款或者拒绝接受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受让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为了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的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违约情形下的赔偿方式或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小结

  综上,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非股东之间的转让,无论何种转让都应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严格执行,否则无效或者没有对抗效力。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和行使可能会阻碍或者延缓转让的进行。特别对三种特殊的股权转让的程序予以说明:因法院强制执行而转让股权、因继承而转让股权、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

  股权的无形性及利润性决定了它的高风险性,在实际转让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各种风险,本文从合同的角度阐述了如何对各种风险予以防范。具体从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效力、履行三个方面予以阐述。有风险就有一定的预防措施,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一定要谨慎而行,考虑到各个方面,审查股权的合法性及手续的完整性,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这样才能避免发生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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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