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今日(集团)有限公司冒充注册商标案

广东今日(集团)有限公司从1994年9月至1994年11月,在未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擅自在其 生产的"生命核能"营养液包装上使用了注册商标标记"?",将"生命核能"这一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并将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生命核能"营养 液大量发到该公司成都经营部(非独立核算单位)进行销售,至1995年4月12日止,其经营额已达人民币59万元。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广东今日(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34条第91)项所指的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并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广东今日(集团)有限公司消除现有"生命核能"营养液上冒充注册商标的"?"注册标记,责令其限期于1995年6月1日以前改正,并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4万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这一目的 是通过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制止商标一般违法行为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才得以实现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虽然很多,但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破坏了正常的 商标管理秩序,损害了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冒充注册商标即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 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注册而使用注册标记或在超出核定范围的商品上使用注册标记,均属冒充注册商标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一方面容易导致 欺骗消费者的后果,另一方面破坏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因此必须予以制止并进行相应的处罚。成都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准确,处罚金 额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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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