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安徽省现代电视技术研究所(下称现代所)。
被告:北京太阳电子科技公司(下称太阳公司)。
被告:胡迅,男,30岁,合肥工业大学微机所讲师。
被告:安徽省党员电教中心(下称电教中心)。
被告:王刚,男,27岁,停薪留职人员。
1987 年12月,现代所正式立项开发MVC系列彩色图文创作系统。1988年12月该所推出1000型样机,由国家电子部作为选送1989年春季广交会主展台表 演项目。之后又推出1000AP改进型、1000PS基本型及2000型。1990年11月,现代所研制开发出MVC-3000型机,参加了1990年国 际AV展览会,与日本索尼公司的SMC-3000GP同台展示。1990年12月6日,MVC-3000软件经安徽省科委11名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鉴 定,结论为“MVC-3000系统整机属国内领先,功能已达到目前国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主要研制人员为姜万勐、戴华、唐晓林、胡迅、王洵、陈继伟、管 淑清。其中胡迅为现代所软件工程师,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为系列软件编制、设计;胡迅在鉴定会上进行了现场操作表演。1991年8月,安徽省科委向现代所颁 发安徽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证书。1991年12月,现代所获得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其中主要完成人为姜万勐、戴华、唐晓林、胡迅、王洵,申报部门为 安徽省科委。1992年11月16日,MVC-3000软件经国家机械电子工业部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登记确认,发给现代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登记号为920058,著作权人为现代所;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及申请人的申报,推定现代所自1990年11月20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 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1992年12月22日,胡迅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经软件登记中心核准注册 的、登记号为920058、刊登于1992年12月1日《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上的MVC-3000彩色电视图文制作系统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提出异议,认为 其应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理由为:1.胡迅为合肥工业大学微机所讲师,1987年10月在现代所创办初期和现代所达成共同开发MVC-1000字幕机的协 议,现代所负责硬件设计,胡迅与另一同事设计软件,该协议到1989年12月31日为止;2.1990年3月,胡迅和另一同事以及一位在读研究生开始讨论 研制当时国际兼容的MVC-3000软件具体的总体方案;3.胡迅与现代所无任何雇佣关系,对MVC-3000软件也无任何书面协议,该软件是胡迅等共同 开发的软件,由现代所提供设备,该软件也不是现代所委托开发。1993年2月25日,软件登记中心经初步审查认为上述异议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受理并通知了 现代所,现代所也做出书面答复,但没有最后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