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版《游北京逛西城》引发著作权纠纷

今年63岁的退休高级美术师朱先生因英文版《游北京逛西城》未署名将国防工业出版社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朱先生诉称,2005年12月,由泠风撰写的《游北京逛西城》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原告作为封面及版式设计者,在全书版

 今年63岁的退休高级美术师朱先生因英文版《游北京逛西城》未署名将国防工业出版社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朱先生诉称,2005年12月,由泠风撰写的《游北京逛西城》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原告作为封面及版式设计者,在全书版式及图片修改和色彩运用方面有独特的表现形式,使得该书出版后在版式方面获得一致好评。在该书封底中,原告作为装帧设计,其名字被列于明显地位,由此确认了原告在这套丛书中独创性劳动。原告作为版式设计的原创作者,享有这些作品的署名的权利。

    2007年3月,原告见到由新时代出版社出版的英文版《游北京逛西城》,该书的装帧署名并没有原告。该书不仅完全使用了此前原告加工的摄影图片或者添加的图片素材,且其版式更与原告图书极为相似。经统计,英文版图书两部书的版式完全相同或极为相似。

    经了解,《游北京逛西城》中文版的出版方中国文联出版社并未许可被告使用该书的版式设计。而被告在私自使用他人享有权利的图书版式时故意删掉原告的名字换上并未付出劳动的他人名字,严重侵权原告的署名权。同时被告在使用原告设计的版式时,于《STROLLING》卷中对原告创造性设计的版式进行了原则性的破坏,严重歪曲了新华门的形象,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就侵权之事在北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西城区政府网站向原告公开道歉,同时停止侵权,没有销售的换封面;被告赔偿复印费124元、精神损失赔偿9876元,共计1万元。

    被告国防出版社辩称,版式设计的使用权、署名权10年是归出版社,故原告诉被告没有依据,版式设计没有特殊性,不存在侵权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出版行业,有时对版式设计和装帧设计并不做非常严格的区分,有人亦从广义上理解装帧设计,将版式设计理解为装帧设计的组成部分。原告朱先生提供的图书上载明“装帧设计朱先生”,考虑本案的图书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每页进行单独设计制作,特别是作为原告代理人的刘云萍同时是皮特曼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参与了本书的制作过程,其表示该书版式设计是朱先生进行的,而被告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游北京逛西城》中文版一书的版式设计另有其人,故法院依据证据规则,认定朱先生为《游北京逛西城》中文版一书中装帧设计包括版式设计的设计人,其对其装帧设计、版式设计享有署名权。被告辩称,版式设计归出版社,但按照法律规定,出版社享有的是对其出版的图书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版式设计、装帧设计的署名权仍应属于实际设计者。

    通过前面对于英文本图书和中文版图书的对比可知,英文版图书的版式设计是在中文版的基础上,套用中文版的相关图文设计格式和搭配,同时考虑英文和中文的字数差别等因素,进一步修改、设计而来的,二者具有很大的相同、相似性,故法院对被告辩称二者的版式设计并不相同的辩称不予采信。国防出版社在出版英文版图书时,应看到、接触了之前已出版的中文版图书,而中文版图书中已明确标明装帧设计为朱先生,其在出版英文版时以中文版的版式设计为基础进行进一步修改、设计,却在装帧设计中将原告的署名去掉,仅署了后来设计者的名字,其行为具有过错,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原告并主张被告在《Strolling》卷第140-141页对新华门的照片进行了剪切,从而使其版式设计遭到了原则性的破坏,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法院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歪曲、篡改和割裂其作品,并且此种歪曲、篡改和割裂会有损于作者的声誉。对于本案来说,被告进行照片的剪切和版式的重新安排是出于英文标题的排版问题而进行的修改,且这种修改并不会造成对版式设计者声誉的损害,故对原告有关被告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以公开方式赔礼道歉,法院将考虑侵权的范围和情节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方式。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合理费用复印费124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9876元,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整本书套用并修改使用原告的版式设计,却未为原告署名,侵权情节较严重,达到了需对原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程度,故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酌定。最后,法院判决国防工业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声明公开致歉;立即停止侵权,在其未在《Visiting Beijing @ Strolling Around Xicheng District》一书的封底为原告朱先生在“装帧设计”中添加署名前,不得继续销售并且赔偿原告合理支出124元及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元。

    宣判后,原告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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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