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现将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84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广播电视台及符合条件的传播视听节目互联网站,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做好许可证的申报审核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传播视听节目互联网站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的健康发展。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

节目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8131日开始实施,为做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申报审核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符合《规定》要求的条件。《规 定》实施前已经总局批准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所持有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仍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持有《许可证》的单 位,应按《规定》要求申办《许可证》,并应符合《规定》第八、第九条所列各项条件。对于其中部分条款,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申办主体,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在《规定》发布前已经开办视听服务并符合国家关于互联网站管理相关法规的网站,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及时整改,且在最近三个月内无违规记录的,可以申办许可证。

(二)申办单位的专业人员数量、规模,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

(三)申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

二、鼓励新闻宣传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新闻宣传单位设立的企业申办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二) 中央新闻单位和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指完整转播经总局批准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频道及频道中的某个栏目),分别到 总局及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需办理许可证。对于履行了备案手续的单位,广电主管部门要将备案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告知备案单位,备案单位应 将备案编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号)完整标示在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

三、符合《规定》的网络运营单位可以申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国 家网络运营单位直接向总局提出申请,地方网络运营单位向所在地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规定》第八条,申办互联网视听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在开展互联 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应符合《规定》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电信网络运营单位与广电网络运营单位之间应实现互联网业务的网间互联。

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通过其他网站开展视听节目服务需要经过批准。为 推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健康发展,以国有资本为主导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有《许可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与其他 单位进行业务合作,在其他网站上开设视听服务栏目、网页时(可以使用独立的播出标识、名称),按照《许可证》增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报批时应提交增项申请 报告、与其他单位合作的方案、协议等材料(仅以链接形式开展的业务合作不需报批)。

五、申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提交如下各项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涵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业务的描述等方面内容。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可以登录总局政府网站下载。

(三)申请单位相关资质。

1、法人注册证书;2、公司还需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3、网站域名注册证明;4、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四)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应包涵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

(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应包涵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六)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七)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八)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九)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十)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单位符合开办条件的材料。

地方申请单位备齐上述材料,由所在省广电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总局提交申请材料。

六、其它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规定》,总局目前正在制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业务指导目录》制定完成后,业务分类和审批政策如有新的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备案编号规则

一、编号组成规则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备案编号组成方式为“行政区划简称+备+年份+顺序号”。例如:京备2008001号。其中:

(一)行政区划简称

1、在广电总局备案的中央单位,行政区划简称使用“国”。

2、在各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行政区划简称分别使用“京、津、冀、晋、内蒙古、辽、吉、黑、沪、苏、浙、皖、闽、赣、鲁、豫、鄂、湘、粤、桂、琼、渝、川、黔、滇、藏、陕、甘、青、宁、新”。

(二)年份

公元纪年,使用4位阿拉伯数字。

(三)顺序号

001开始的3位阿拉伯数字。

二、网上标示方式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备案编号应完整标示在备案单位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标示方式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例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京备2008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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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10月03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