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百度网讯公司诉奇虎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奇虎科技公司通过其开发和经营的360安全浏览器和360极速浏览器软件的扩展中心平台传播“屏蔽百度广告”插件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百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24小时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并赔偿原告百度网讯公司人民币23万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述: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供推广链接服务的商业模式已被市场普遍接受并成为目前搜索引擎服务业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该商业模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正当的商业模式必然产生受法律保护的正当商业利益。百度公司作为本案原告要求保护的经营者权益合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认为,360安全浏览器和360极速浏览器软件的扩展中心平台传播“屏蔽百度广告”插件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奇虎科技公司作为360安全中心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其应当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做出了该判决结果。
本案是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众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之一,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认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之间应当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开展正当的市场竞争。任何超越合法边界的竞争行为,不仅会造成被侵害方的经济损失,而且行为人也必然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和惩罚,进而对双方和整个行业都是不利的。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需要大家的广泛遵守,希望涉案公司以此案件为鉴,规范言行,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