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dows扁平化视窗商标申请获司法判决支持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微软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判决撤销了〔2015〕第43746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14749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简称被诉决定),支持了原告微软公司的诉讼请求。

国际注册第1147492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系微软公司自2012年推出Windows8系列操作系统所采用的全新设计后的视窗标志,基础注册国为美国,于2012年7月23日向中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涉及国际分类第38类电子邮件服务、语音聊天服务、短信息、文件、图像、音乐、游戏以及数据的电子传输等服务项目,由于上述服务对于以电脑操作系统为主营业务的微软公司来说非常重要,诉争商标的获准注册与否将直接影响微软公司在中国的商标布局。

微软公司就诉争商标向中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后,商标局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也以同样理由驳回。微软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张晰新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识是否近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整体为一倒置的梯形,且被一十字分割为四部分,其不对称设计具有较强的立体感,产生了一种由远及近的纵深视觉效果,形似一扇窗户。引证商标的图形整体呈现为一四周圆角的正方形,被一横线平均分为上下两个部分,上半部中间有一切线,下半部被一竖线平均分为左右两个部分。引证商标整体圆润,不具有立体感。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能够将二者区分开来,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两者未构成近似商标。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了被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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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10月31日  所属分类:行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