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通过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接受北京保护中心提供的快速审查预审服务。
第二条申请人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地址及申请领域应符合北京保护中心的要求。
第三条如果申请人希望享受专利费用减缴,应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进行专利费减备案。
第四条下列各项专利申请,不得通过快速审查通道进行办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申请将自动转为普通申请程序,继续进行审查:
(一)申请不满足第一至三条之一规定的;
(二)申请人违背所签署的承诺书的;
(三)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专利局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
第六条申请人可以主动向专利局审查员提出电话讨论或会晤的请求,优选电话讨论形式。电话讨论或会晤后,需要申请人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者做出书面意见陈述的,原定答复期限不变。
第七条申请人应预先缴纳公告印刷费、授权后第一年的年费、印花税等费用,但缴纳上述费用并不意味相关专利申请必将获得授权。如最终该项专利申请未被授权,则上述费用未被实际使用,申请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