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不适用该解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2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粵高法〔2020〕108号),最高人民法院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作出了重要批复。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撰稿:yuguofu    责编:feiy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