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层链接服务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还是“作品提供行为”?

【盛峰导读】根据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判决结果,人民法院认为深层链接服务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不构成作品提供行为。在相关内容存在侵权的情况下,深层链接服务提供者可能被判令承担帮助侵权或者教唆侵权等间接侵权责任,但是不应被判令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民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

原审原告飞狐公司是涉案电视剧《张小五的春天》、《幸福请你等等我》的权利人。

原审被告幻电公司为“哔哩哔哩弹幕网”(www.bilibili.com)的经营者。注册用户可以将新浪、优酷、腾讯网上的视频投稿到幻电公司网站,供他人观看和评论。具体过程为:用户将该视频所在播放页面的网络地址复制或填写到网站的投稿页面,并填写标题、标签等信息,网站制作该内容目录,网站内部软件则根据该地址提取视频在其所在网站的代码;当网站用户通过搜索或其他方式取得该内容目录并点击播放视频时,网站根据该代码向视频所在网站服务器发送请求,并根据视频所在网站服务器的回复,提取视频文件数据在网站播放器中播放,网站用户可以对视频内容进行评论。

飞狐公司发现,幻电公司未经授权,将来自乐视网的《张小五的春天》和来自腾讯视频的《幸福请你等等我》在哔哩网提供在线播放服务。飞狐公司以幻电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幻电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幻电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幻电公司网站在未经飞狐公司许可、亦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通过人工干预手段实质替代被链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侵犯了飞狐公司对涉案电视剧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一、幻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飞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二、幻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飞狐公司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幻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哔哩网提供的服务实质上相当于深层链接服务。

首先,哔哩网提供的深层链接服务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不构成作品提供行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特征限定于“提供行为”,但至于何种行为属于“提供行为”并未涉及。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提供行为作了列举加概括式规定,明确提供行为是指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的行为。综上,著作权法所限定的提供行为指的是内容提供行为,与其相对的是其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对应的责任是直接侵权责任,其判定的标准系是否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而“置于信息网络中”系事实认定问题,结合司法解释的列举式规定可知,其指最初将作品置于网络中的行为。

本案中,哔哩网通过技术手段将案外网站上的视频文件链接到其网站上实现在线播放,其提供的是网络链接服务,并不存在将作品置于网络中的行为,故不构成作品提供行为,亦不涉及直接侵权责任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哔哩网的行为已经在实质上替代了被链网站向公众传播作品,构成作品提供行为的观点,本院不予认同。本院注意到一审法院从权利人利益角度、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角度以及社会公众角度充分阐述了幻电公司涉案行为对权利人、互联网生态以及社会公众的损害和不正当性。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知识产权权利法定原则,在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与否时应当审查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行为,而被诉行为从权利人利益角度、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角度以及社会公众角度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并不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范围之内。

其次,哔哩网虽不构成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但因其客观上对被链接网站内容的传播起到了帮助作用,一定情况下亦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面临的侵权责任系教唆侵权责任或者帮助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实施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前提,对于链接服务提供者来说,即是存在被链接网站的传播行为属于未经权利人许可进行的传播行为。

电视剧《幸福请你等等我》尚在授权期内,即被链接网站的传播行为属于合法传播,在此情况下,哔哩网自然不会因链接到腾讯视频上合法传播的视频文件而被认定构成间接侵权。

电视剧《张小五的春天》已过授权期限,乐视网已经无权播放,被链接网站对于被诉内容的传播系未经许可的传播行为,在此情况下,判断幻电公司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在于幻电公司是否“明知”或“应知”被链接网站提供的内容未经权利人许可。

根据案件事实,二审法院认为幻电公司提供的链接服务具有高度的用户粘性、且对被链接对象具有较高的编辑控制能力,基于该种链接方式,应当苛以幻电公司对于被链接内容是否属于合法传播较高的注意义务。涉案被链接内容属于影视作品,幻电公司在提供定向链接的情况下,应对于被链接内容是否属于合法授权有所了解。法院认定其未尽到其应有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构成应知,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由幻电公司赔偿飞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合理费用4000元。

【判决摘要】

著作权法所限定的提供行为指的是内容提供行为,与其相对的是其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对应的责任是直接侵权责任,其判定的标准系是否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而“置于信息网络中”系事实认定问题,结合司法解释的列举式规定可知,其指最初将作品置于网络中的行为。本案中,哔哩网通过技术手段将案外网站上的视频文件链接到其网站上实现在线播放,其提供的是网络链接服务,并不存在将作品置于网络中的行为,故不构成作品提供行为,亦不涉及直接侵权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