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谈谈有声读物的著作权问题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30号  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劳婧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麦克风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劳婧华

原审第三人:国文润华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文润华公司”)

劳婧华系小说作品《香火》的作者。2009年11月27日,劳婧华(甲方)与国文润华公司(乙方)签订《著作出版授权合同》,约定:作品名称《香火》,作者署名禺说(劳婧华);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授予乙方独家全权代理上述作品的出版发行业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拥有上述作品的电子版权、报刊摘登权、连载权、广播权、影视版权、声像版权,乙方应将转授上述权利的一切所得的50%交付给甲方;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5年。

案外人上海倾听信息技术公司经多重转授权,录制了音频节目作品《香火》,并授权麦克风公司使用上述作品,授权权利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授权期限至2017年12月30日。

2015年4月17日,劳婧华发现麦克风公司未经其许可,通过该公司经营的“蜻蜓fm”网站向公众提供《香火》的在线听书服务,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劳婧华对该小说作品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制品本身亦独立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录音制品的被许可人在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时,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将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因此,麦克风公司构成侵害劳婧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理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小说《香火》在对主题思想、故事情节等的表达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小说类型的文字作品。依据该作品的合法出版物上的作者署名以及该作品的出版合同即《著作出版授权合同》等事实,可以认定劳婧华系该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涉案“蜻蜓fm”网站上的涉案有声读物《香火(高品质)》与涉案作品的内容一致,属于对涉案作品的声音演播内容所制作的录音制品。麦克风公司通过涉案“蜻蜓fm”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有声读物,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该有声读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麦克风公司提供涉案作品的有声读物的行为如果未取得著作权人即劳婧华的许可,则构成侵害劳婧华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查明的事实,麦克风公司使用涉案有声读物的行为具有上海倾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授权依据,故须分析相关授权是否有效。依据涉案《著作出版授权合同》,劳婧华将涉案作品的电子版权、报刊摘登权、连载权、广播权、影视版权、声像版权以及转授权的权利授予了国文润华公司,授权期限为合同签署之日(2009年11月27日)起的5年,故国文润华公司有权转授权他人使用涉案作品(包括将涉案作品制作成录音制品),但使用期限受到上述授权期限的限制,即截止于2014年11月26日,国文润华公司对他人进行转授权以及相关后续转授权均应当受到上述授权期限的约束。由于麦克风公司在2015年4月17日时还在使用涉案有声读物,而该日期已超过劳婧华对国文润华公司的授权期限,因此,麦克风公司构成侵害劳婧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麦克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系争有声读物《香火》是否侵害被上诉人就涉案文字作品《香火》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上诉人认为其在网站上提供有声读物《香火》的收听是得到合法授权且未超过授权期限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即使授权真实,本案系争有声读物《香火》使用了文字作品《香火》,自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即被上诉人将声像版权(制作成录音制品的权利)授予原审第三人至上诉人从案外人上海倾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获得《香火》音频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整个授权过程环节较多,但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作为录音制品的被许可人在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时,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而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上诉人取得过被上诉人的许可以及向其支付报酬,因此上诉人构成对被上诉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此外,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著作出版授权合同》中五年有效期的约定不能约束《香火》录音制品的使用与授权,法院认为,原审第三人根据该合同获得的是《香火》文字作品的电子版权、报刊摘登、连载权、广播权、影视版权、声像版权及相应的转授权利,而本案系争的《香火》有声读物是根据文字作品制作的录音制品,只要该录音制品完成时间处于上述五年期内,随后该录音制品的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之行为不应当受到上述五年期的限制,因为两者属于不同作品,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制品本身亦独立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未查明《香火》有声读物完成时间的情况下认为上诉人因授权超期构成侵权,属于理由错误,应予纠正,但认定结论正确,可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