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
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专利权人实施其权利的方式有多种,其一是自己实施;其二是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其三是许可他人实施专利。
专利许可与专利转让不同。专利转让是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权全部"转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在专利权转让中,转让专利权的一方为"转让方";接受专利权的一方为"受让方"。一旦发生专利权的转让,转让方就不再对该专利拥有任何权利;受让方即成为该专利的新的所有者,有权行使专利权的所有权利。
专利许可是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在一定区域内、一定期限内以一定方式使用专利。给予许可的专利权人为"许可方";接受许可的一方为"被许可方"。
专利许可的作用之一是通过专利许可,企业可以收回研究开发的投人并取得最大的回报,使专利产生最大的市场价值;另一作用是通过专利许可,科学技术成果得以推广应用,从而促进国家的技术创新,提高国家的科技竞争力。
专利许可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独占实施许可
独占实施许可是专利许可的方式之一,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对所许可的专利具有独占性实施权,许可方不得再将该项专利的同一实施内容许可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本人也不能在上述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实施该项专利。
二、排他实施许可
排他实施许可亦称独家许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再许可第三方在上述许可的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实施该项专利的权利。
三、普通实施许可
普通实施许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实施该项专利的权利,同时许可方自己仍可以在上述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并可以继续许可第三方在上述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
四、交叉实施许可
交叉实施许可又称互惠许可、相互许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授予各自专利的实施权,即一方在接受另一方许可的同时或之后,向该另一方授予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五、分许可
分许可又称再许可、从属许可,指原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经许可方的事先同意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同样的许可内容再转许可给第三方实施。
在专利许可中,通常会涉及"技术秘密"。按照专利法的要求,专利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然而,专利法并未要求专利说明书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有的实施方式,专利权人有可能将某些最佳的实施方式作为一种技术秘密保留起来,而未将其写入专利说明书中。此外,在实施专利技术的过程中,有可能涉及一些通过长期实验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获得的专门知识和技术信息。
另一方面,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方式通常是在实验室中或者在小规摸条件下得出的,离商业性生产还有一定距离,从实验室试验到实施商业性生产也可能另外需要一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信息。
因此,若想实施某项专利有时会涉及一些专门知识或技术信息的获得问题,这些专门知识或技术信息通常处于一种保密的状态下,称之为"技术秘密"。专利许可有时不得不涉及"技术秘密"。这些技术秘密可以是设计图表、机器草图和蓝图。零配件清单、原材料说明。生产工艺流程等等。技术秘密经常是许可人在有关技术领域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主要原因,因此成为许可人加以保护的对象。
关于技术秘密,可以在专利许可合同之外签定一项技术秘密合同,也可以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列入有关技术秘密的条款。根据技术秘密合同或者技术秘密条款,技术秘密提供方有义务将技术秘密传授给技术秘密接受方以便其可以利用该技术秘密。此外,在技术秘密合同或技术秘密条款中,还应包括有关技术秘密接受方有义务不向第三者公开技术秘密的内容
专利转让
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专利转让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①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应载明某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合同。②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应当用简洁明了的专业术语,准确、概括地表达发明创造的名称,所属的专业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的状况和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征。③专利申请日、专利号、申请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④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情况,有些专利权转让合同是在转让方或与第三方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后订立的,这种情况应载明转让方是否继续实施或已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义务如何转移等。⑤技术情报资料清单,至少应包括发明说明书、附图以及技术领域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须其它技术资料。⑥价款及支付方式。⑦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⑧争议的解决的办法,当事人愿意在发生争议时,将其提交双方信任的仲裁机构仲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仲裁机构。明确所共同接受的技术合同仲裁,该条款具有排除司法管辖的效力。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根据《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专利权转让合同转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办理专利权的转交手续,或受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转让逾期两个月不办理专利权移交手续,或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
专利转让权一经生效,受让人取得专利权人地位,转让人丧失专利权人地位,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专利权受让方承担。另外,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实施专利的,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应当停止实施。
当专利权为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共有时,一方转让其只有专利权的,另一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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