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所律师代理一家公司起诉该公司的前副总,要求后者返还非法持有的该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税控机、财务电脑等。本案北京市海淀区已经审理完毕,并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本案大致案情是,甲人、乙人和另外两人于2006年共同注册成立某某公司,主要经营广告业务。按照公司章程,甲人为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任法定代表人。乙人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日常公司财务支出需要甲人与乙人两人的印章(即公章和合同章或财务章)。也就是甲人持有公章,乙人持有合同章和财务章。只有一个章印不构成公司的有效支出,发生的损失应当由该章印持有者个人向公司承担。
2007年下半年甲人出国,将所持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等交由乙人保管,即授权给乙人全权负责公司运营,直到2009年6月甲人回国。甲人回国后要求乙人交回公章等。乙人拒绝交还。并于当月某日将几十万元公司资金转入其个账户,并进入服务器所在机房,擅自拷贝公司数据等。
之后,甲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解除了乙人的一切职务,并再次要求乙人返还所持有和占有的公司财产,进行职务交接。
在代理过程中,我所律师首先向公司甲人提出应当先解除乙人的职务,又鉴于甲人的职务任期很快将终止,故又建议甲人提议召开股东会,选举新一任执行董事与监事。并再次通知乙人归还公司财产。做完这些准备工作后,又代理委托人提取了工商银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去工商管理部门查得公司登记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及乙人占有公司财产的相关录音证据。然后准备起诉。
法院于2009年11月份判决乙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公司的上述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