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上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做客腾讯科技,就电视购物和网络购物所引发的维权问题,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律师表示,用户在电视购物或网络购物的时候,首先应该保持必要的警惕,留存发票或相关的收据、保修凭证等。
律师认为,行政主管机关应该有能力做到强化监管。而在目前,由于行政主管部门更多是个案的处理,无法对一些涉及欺诈的商家,尤其是电视购物商家造成威慑。
访谈中,两位律师也建议,消费者协会可以考虑借鉴音著协的做法,代表消费者起诉侵权方。同时也可借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制度,代表消费者调查、取证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律师们认为,这样不仅能有效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而且还极大节省了成本。
精彩观点:
- 电视购物是一个纠集点,最终它纠集了这些法律问题,但它也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还是商业模式上的问题;
- 我们国家的广播电视管理应该说有我们中国特色,管理很严。从这个角度来说,事实上我认为我们的行政主管机关完全有能力做到强化监管;
- 比如出了一个消费者维权的事,到工商或者法院,往往只能做一个个案的处理。一旦有一个造假者或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人,受到惩处仅仅限于个案,对他的威胁很小很小;
- 像音作协,著作权管理组织可以直接代表自己的会员起诉某一家侵权。我们消费者协会或者另外成立的组织,如果也被修改以后的法律赋于这样的权利,那么一些群体性的在全国或者全市范围内影响比较大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可能就直接可以在一个案子里解决,然后其他的人只需要来登记,进行受偿,这种对于社会资源来说是很大的节省;
- 消费者不必成为专家,也不可能专家,我们只要有一些必要的警惕心和必要的一些消费习惯就足够了。比如凭证等等;
图为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
访谈文字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进入腾讯嘉宾访谈间。我是主持人徐志斌。
今天是3月2号,距离“3·15”消费者权益日的时间已经不算远了,我们每次在谈起“3·15”的时候,总会觉得这实际上不是一个太好的节日,因为总会有很多问题累积到这一天,于是到了“3·15”,大家希望透过这个日子得到一个比较系统性的解决。
今天我们很高兴能够邀请到两位律师和我们聊一聊日常碰到的电视购物和网络购物的一些问题及维权的方式方法。我们先介绍一下嘉宾,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先生,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先生。首先请两位律师跟大家打声招呼。
于国富:大家好。
胡钢:各位腾讯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刚才我问过两位律师一个问题,他们在职业过程当中有没有接到一些电视购物维权和网络购物维权的案子,他们给我的答复很简单,还是没有,可能因为这些案子过小的一些缘故。可能因为大家太麻烦,不愿意去法院起诉这些事情。如果正常的起诉的话,它可能需要一个多少的流程或者时间能获得解决?
胡钢:第一可能是调查取证的过程,第二个过程可能就是法院诉讼的过程,第三个过程是法院申请执行的过程。调查取证中可能会非常艰难,差旅费会很高。第二个是证据保全,搜集整理的难度比较大。有关起诉阶段想请于律师谈一谈。
于国富:从咱们起诉阶段来讲,咱们国家有《民事诉讼法》,不管是网络购物也好,还是电视购物也好,发生纠纷,如果要起诉的话都算是民生纠纷的一类,还是有《民事诉讼法》,起诉的话《民事诉讼法》第108明确规定要有被告,比如淘宝或者拍拍上的一个IP,你立不上案,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再一个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想让对方是退货还是要赔偿,还是说把这个东西进行换货、修理等等。再有,你要准备相关的诉讼材料,诉讼材料要齐备。除了根据胡律师所说的调查取证阶段,我们取得的相关证据以外还要有起诉状,如果要委托代理人的话,还要有书面的,个人起诉的话需要个人身份证材料等等,就可以起诉到法院了。起诉到法院以后,法院如果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会决定予以受理,受理之后法院就会在规定的时间之内通知开庭,双方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到最后法院也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调解,看看双方能不能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话,法院要做出相应的判决。这是简单的诉讼过程。
图为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
主持人:我听两位律师这么讲,首先第一反应是太麻烦了,费用还要很多。最近的一些案子当中,或者是最近的事态发展当中,有没有一些消费者轻松的得到维权的保护,或者我们看这个趋势,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胡钢:一个纠纷的解决恐怕有多种方式,刚才于律师提到的诉讼是一种,还有一种是基于双方的协议,可能还会有仲裁。包括其他一些方式,这些方式可能都取得了一些进展。第二点,我们现有的法律能否用足用够,举一个小例子,我们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集团诉讼,但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好像集团诉讼立案就有一定的难度,所以这确实是一个问题。而从国外的经验来说,集团诉讼的威力实际上是非常大的,而且能够快速地把有效的类似问题一揽子解决。第三点,就是我们在一些立法上有没有一些新的突破。
于国富:我们除了把眼光放在诉讼角度上来看以外,咱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另外一些程序,比如说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它其实就是一个不需要经过诉讼的程序。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自己的维权组织,它可以代表你去向相关的厂商、商家维护你的权利,这个维护权利就不需要你有太多的知识专业,也不需要你写诉状,不需要你做太多的调查取证,当然并不是说不要有证据,还是要证明你才能买过这个东西。这是消协的调解。另外一个,我们也不能忽视卖场,或者是网络卖场的作用。一些有规模,有实力的卖场也注意到了这些问题,比如他们也有消费者维权台、投诉台等等,如果你认为有些人侵犯了你的权利,你可以通过大商家管小商家的机制,也能够得到快速的解决。当这些快速机制都没有解决问题,我们再去考虑诉讼,因为诉讼确实耗时耗力,也需要太多的经验和法律上的知识。
持人:可能两位谈的是有赖于大的商家的服务意识的提升。一开始我们谈了两个很大而泛的问题,往下走一些聊聊实际的问题,请教两位有没有网络购物或者是电视购物的经验、经历?
胡钢:我买过电池。
于国富:我通过网络购物买的都是比较多,包括手表、手机、相机,我这些数码产品基本上都是在网上买的。但是电视购物没有接触过。
主持人:电视购物我们搜索一下,它能够反应出来的资料,绝大部分都是告诉你电视购物维权的难点、有几宗罪、地方消协建议你在电视购物的时候千万千万要注意什么样的事情,我就会觉得很奇怪,为什么这样一个兴起这么快的产业却成为大家所认为的一个不信任的载体,甚至可能会认为你看到它的时候会产生一种排斥感,有相关数据也显示说,春节电视购物的投诉是去年的两倍到三倍,在各类投诉中居首。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们环境的关键缺失在哪里?
胡钢:比如在美国,至少对它的大西部来说是地广人稀,邮政的时间是很远的,然后推广到电视购物和网络购物,是一个自然的过程。而我们国家有异地购物的时间就不是很长,电视购物的时间恐怕就更短一些。我们国家的广播电视管理应该说有我们中国特色,应该说管理的很严。从这个角度来说,事实上我认为我们的行政主管机关完全有能力做到强化监管。
于国富:对于电视购物来说,监管它的部门很多,比如说广电部门,即便我们不把它看作广告,是一个节目,应该也受到广电部门的管理。刚才胡律师提到了,我们国家对电视媒体的管控应该还是比较到位的。再一个,如果我们把它看作是广告的话,这个广告应该受到工商广告管理部门的管理。电视的受众,就是老百姓对于这些广告,其实他也有用脚投票的权利。比如到了这个节目,我不想看了就换台。
但是我觉得目前来讲电视购物是一个纠集点,最终它纠集了这些法律问题,但它不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还是这种模式上的问题。在卖场里头,你也卖相机,他也卖相机,我是可以挑选的。在网络上,一搜索以后好几百页都是卖同样的东西,我可以经过不断的挑选、鉴别,甚至你介绍了一遍,我再听他的介绍,我对这个东西可以有充分的了解,而且这个了解是双向的。但是电视购物不一样,在某一个时间段里是垄断的,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不断的信息轰炸,提示你它卖的这个产品的优势。但是对于它卖的这个产品需要引起你注意的劣势或者说那些缺点就不说了,因为是人家拍的广告,人家不可能把这些缺点完全展示给你。这样给我们消费者一个心理落差,本来是买一个超完美的东西,但是拿到手里以后不那么完美了,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大量的投诉,这个可能也是社会心理学上的问题。从法律上讲,我觉得法律上应该监管的是什么,这个卖家,不管是通过电视购物还是通过其他的广告途径,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话那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你欺诈了消费者的话甚至还要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从法律责任来讲,其实现在法律应该是一个明确的态度。只不过大家心理落差导致了这种情况的出现。
怎么去鉴别有没有欺诈,我觉得至少有这么几个方面。一个方面虚构了事实,比如我这个保健品能够治疗癌症,这个可能就是违法的,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违反《医疗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它好象也没有这个功效,这样一来就捏造了虚假事实。另外隐瞒了重要的事实,就是说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有权利了解到的事实,而且他正常使用这个东西,必然对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你没有告诉他。比如一个手机,说它镶了多少颗钻,镀了多少层金,但是最后它不能打电话,这也是一种欺诈。当然还有其他的,比如广告内容本身就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你不能治疗癌症,或者这个产品对某些人不适应,但是你没有说,这些既违反了法律法规,又构成的欺诈了事实。对于这些情况,还需要大家努力,因为民事是不告不理原则,别管我怎么欺诈你,你不告我,法院也不会主动来找我。这个时候还需要大家努力的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
胡钢:电视购物和我们提到的网络购物还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就是于律师提到的信息轰炸,电视购物是信息提前的过滤,而网络购物相对来说比较的余地,选择余地比较大。实际上我个人觉得是高度的市场化。而电视购物是特定的时间点对特定的受众,他就完全被控制了。我们可以回溯到电视购物的经典,手机购物,某个品牌我就不说了,说有电视防火墙,还有尊从的象征等等,任何一个智能系统的手机用户都知道智能手机都有这些功能,只不过需要下载相应的软件才能做到,而这个差别至少需要一倍以上的差别。
主持人:这些过程提醒用户不断留意它,可能会有哪些地方侵犯自己的权益,弦外之音就是说消费者依然还是要把自己练成一个专家,并且你看这个广告,决定要购物的时候,要保留各种各样的证据或者是相关资料,但这个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也是不现实的,我们之前也看过报道,电视购物所面对的人群是老人、妇女甚至可能是偏远山区,地方乡镇的一些用户,对于他们来说可能维权又是更大的一个问题。我们是不是对于消费者本身的要求有点过高了?
胡钢:是有一点过高了。
于国富:我个人觉得电视购物需要加强监管,电视购物是轰炸的,相对来说只是单向的购物,消费者显然处于劣势地位。我想问一下你那个手机到底是什么网的,是GSM,还是CDMA,还是小灵通,你也不回答我。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显然处于劣势,从法律的公平原则出发,属于强势的电视购物厂商有一定的责任,并且有纠纷的时候,对它应该也有严格举证的责任,你说你没有欺诈,把你具备电视购物宣传的那些功能给我一一展示出来,等等。当然咱们国家也需要通过专项法规来规范一下电视购物应当在什么样的时间段,你应当提示哪些内容。比如咱们国家对于烟草,你要在烟盒上写着“吸烟有害健康”。对于电视购物,是不是应该在屏幕上给他清晰地标示一下,首先一点,这是广告,第二点交易有风险,这样来讲尽最大可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胡钢:电视购物这些节目标注这是广告,这是《广告法》的要求,而且这些节目本身就是广告,从法律上来说没有什么可质疑的。第二我们现在的电视购物往往只公布一个电话号码,而电话号码往往是400的电话,或者是可呼转的铁通的电话,比如小灵通,这种情况非常多。前段时间工信部整理SP一样,SP的备案号码和公司的名字,需要在SP上面一栏要有一个标识,这是工信部的要求。比如你一个固定的电话号码或者是监管号码,这些情况是不是应该有一个备案的流程,第一可以增加电视购物的服务提供商可信度,第二可以维权,第三就是进行交易公平。
主持人:我们谈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时候,其实刚才也提起过,环境的好转更有赖于商家自己本身对用户服务意识的提升。网络购物的部分,服务提供商要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于律师也提到,在商铺购物的时候或者是卖场购物的时候,卖场本身会提供一个保护的机制。而电视购物在这一块没有。我们是不是因此也要求,向播放这种节目的电视台提供这种保护的机制?对于电视台来说,这是不是它应当承担的责任?
胡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大概有这么一条,在一个展览会买了一个产品,结果这个人撤展了,找不到人了,展览方需要承担这个。电视购物这种情况会比较的,找不到了,或者无法有效找到他到底是谁,是不是可以同时或者单独的起诉电视台,起诉电视台还涉及到一个管辖的问题,比如在本地,西南某省电视台或者某省卫星电视,这些恐怕都有待明确。
于国富:《广告法》里面把某一个广告行为区分这么几种角色,一个是广告主委托别人发布广告。另外一个是广告经营者,就是具体制作广告并且提交给电视台的。再一个就是广告发布者,电视台算作是广告发布者。如果广告发布者在出现问题的时候不能够具体提供广告主真实信息的话,那么这个广告发布者是应该承担相应的。但它的责任,并不是完全地把你所受到的损失赔给你,毕竟是由另外一方造成的,但它的责任是广告主所应该承担的失查责任,因为《广告法》有规定,广告主要对这些资料有一个备案的,如果没有,那么广告发布者应该承担一个责任。
主持人:我们看了一些资料,一些地方消协整理公布的电视购物当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使用特效,处理夸张的效果。第二个是货到付款,剥夺你的验货权。第三个是经营者没有明确的名称、地址,甚至连购物的凭证也不给你,于是就会导致第四点,就是你的维权会非常困难。如果从这些来看的话,我就想起来一个问题,一部美剧中,有一个美国律师直接地对对方说,我可以把你拖入无边的诉讼当中,我们消费者是不是可以对蓄意诈骗或者是蓄意欺骗的商家说,我可以把你拖入这样一个程序,让你得不偿失。从法律角度来看有可能做到吗?
于国富:法律的程序是相互的,原告把被告拖入这个无休止的程序当中,原告也是应该参加进来。另外法律是公平的,在没有判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能被认为是过错方。如果法律允许通过起诉的方式,把对方拖入一个泥潭,法院还没有判定最终谁有问题谁没问题,就已经有一方被拖入了泥潭,那么这种滥用诉讼的后果总有一天会落到我们自己的头上。比如我和胡律师有过节,我作为原告,把他拖入泥潭,他同样的也可以把我拖入泥潭,那么社会公平和资源的节约都被打破了。我不建议通过程序、通过某种机制把对方拖入无休止的泥潭之中,大家解决纠纷的时候还是及早的得到一个公平的结论。
主持人:消费者碰到问题虽然能够向工商部门投诉,虽然能够向“3·15”消协投诉,但最终很多东西能够提醒大家警示的,往往是工商部门和消协发布的,比如今年有哪些投诉热点。我们一直在探讨这些问题,有没有一开始就有一个很公平的很好的环境由法律来创造或者来维系这个环境,让他想骗人没地骗,让大家想被骗也没有这个环境被骗。从我们目前的法律环境来看,这一点相比我们的理想环境还差多远?
于国富:任何人脑袋上都不能被贴上“骗子”这个标签,应该说建立诚信体系是咱们国家一直以来正在努力实现的,包括银行系统也有这种信用记录。当然商家这块,消协可能也有投诉记录。建立这种信用机制是一个很重要的解决方案。但是我们要注意的一点是,不能够在事前界定一个人的品行。我们曾经学过一个英文课文,就是说一次做过贼,那么终身就是贼吗?也不一定。加大对于不诚信的人的处罚力度和公示力度,同时应当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恐怕就把可能把骗子改成强盗。我这个可能有一点中庸的思想,既要警示大家,不要去买他的东西,同时另一方面要给他出路,让他到他能够诚信经营的领域去,或者干脆不要让他同时这方面的经营,让他提供另外一块的服务,或者干脆给别人打工去。
胡钢:购物和其他一样,包括三个环节,事前、事中和事后。事前来说,我们国家体制是很多的,确实已经做了很多取消的过程减少的工作,但我们事前审批、备案流程还是比较多,我们国家总体来说,行政机关在整个权利的分配来说是占的比重比较大。第二部分就是事中的监管或者处理。第三个就是事后的救济或者说惩处、鼓励。大概分这三个流程或者手段。比如出了一个事,到工商或者法院,往往只能做一个个案的处理。一旦有一个造假者或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人,受到惩处仅仅限于个案,对我的威胁很小很小。
我们此前也探讨过很多消费者权益保护,当时也专门研究了一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为此专门设立制定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其中有一条,联邦贸易委员会接到一些投诉的话,联邦贸易委员会中相当一部分人是政府聘用的律师,他们的工作就是接到工作,然后搜集证据,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代表所有消费者去告这个公司。如果进入美国程序的民事诉讼的话,最后往往会有一个陪审团,这个陪审团是由美国公民构成的,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做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而且这个判决往往数额会非常大。一旦诉讼委员会进入这个程序以后,往往被告会希望进入调解,而我们在翻译的时候不准确,说某某公司受到重罚,其实是和解,不是罚款。这个数额非常大,往往就会把这种情况遏制住。而我们往往是一个个案的处理,惩罚性非常之弱,是这么一个情况。我们国家行政机关本身有这种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往往针对的是个案,对于其他的救济这块恐怕有待我们做一些探讨和研究。
主持人:第一重罚了不诚信的商家,第二消费者不用自己去搜集大量的证据,而是政府替你去做这样。对然大陆的法系和欧美的法系不太一样,但中国有没有可能复制或者借鉴这种模式?
于国富:联邦贸易委员会直接提起诉讼的情况,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既不是受害者的代理人,也不是受让了他们权利的权利人。所以在中国按照这种机制来走的话,还存在这样一个法律障碍,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退而求其次,一种代表人诉讼是咱们国家《民事诉讼法》里面有的,当然可能有一定困难。但是毕竟有这么一个制度,大家可以去尝试。比如我们一块都买过一个东西,后来我们发现这个东西存在同样的问题,这个时候我们大家聚集在一起可以聘请同一个律师,帮大家一起把这个案子做下来。这种群体诉讼对于非法经营者它的震慑也是比单个的诉讼震慑力度要大。而且集体执行起来,这个力度也会比较大。
胡钢:可以节省成本。
主持人:前不久我们看到某一个网站侵权别人之后,导致别人对它的一个诉讼,后来看到几十起同一时间起诉它,这个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可行的方式吗?
于国富:这样达不到成本的节约,大家集中轰炸某一个厂商,但每个人都需要准备自己的一套材料,或者委托每一个人的律师,这个时候成本的节约做不到。刚才咱们提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制度,其实在中国也有必要借鉴这种制度,从而避免司法资源大规的浪费。毕竟大家同时一块起诉某一个厂商,而不是同一个案子,法院做起来就得按照不同的案子审理。像音作协,著作权管理组织好象有这种权限,直接代表自己的会员起诉某一家侵权。我们消费者协会或者另外成立的组织,如果也被修改以后的法律赋于这样的权利,那么一些群体性的在全国或者全市范围内影响比较大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可能就直接可以在一个案子里解决,然后其他的人只需要来登记,进行受偿,这种对于社会资源来说是很大的节省。
胡钢:从音作协首先法律认可的权利来看,我非常赞成于律师的说法,包括此前也在探讨,给予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者其他的,如果可能的话未来在扩大一些这种类似的组织,有权本身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这样的话整个效率会极大的提高。
于国富:而且他们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也会比普通消费者强很大。
主持人:我们看看网络购物,前不久,应该说在去年下半年各地政府开始陆续要求在网上C2C这个领域开店铺的商家需要备案,通过纳税等等一系列的手段,随着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其实也想从另外一个角度和两位律师探讨一下,这种方式方法有没有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帮助?
于国富:电视购物的商家本身就应该是证照齐全的,包括电视台,有权利也有法律义务留存相关厂商的证照。这块没有法律障碍。
主持人:但是电视购物那个领域政府这些举措会有助于维权更加便利吗?
胡钢:比如广电的主管部门完全可以做很多的工作。因为它的管控力度是很大的,可以要求所有的网络购物节目必须要有一个具体的文字标识,比如你提供服务的具体名称,一个联系方式甚至一个备案号,这完全是可以做的。我身边提示一下,有时候可能有某个电视购物的提供商说某某集团,但实际上他真正作为卖家的很可能是集团下面一个很小的公司,而这个很小的公司,注册资金可能几万块钱就可以了,有些可能更低一些,甚至可以分期,所以这个也是一个风险。
主持人:谈一个个人见解,之前有一个案例是商家在消协主动缴纳偿付基金,这种方式如果推行开来,对于维权的方式,我们说成本过高,存在扯皮,维权难等等情况会有多大帮助?
于国富: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关键是看如何具体操作。首先一点,目前法律规定还没有强制性的要求电视购物提供商缴付这样的基金,如果有电视购物提供商缴付这样的基金的话,应该说也是他的自觉自愿的行为,为了表明它的诚信。如果说立法者推动立法,要求电视购物提供商都要缴付这样一个基金,在出现消费者到当地消协进行的相应的举证,并且被确认以后消协直接在这个基金里头划拨,直接消费者受偿,未尝不可,同时也可以解决电视购物的消费者满意度低、投诉量大的情况,应该说是一个好的办法。除了商家自愿以外,如果我们想要推行这种办法的话,可能要通过相应的立法来解决。
主持人:我们每年在聊“3·15”访谈的时候,每次在做这个话题的时候,总会谈到一句话,“消费者要自己变成专家”,这个真的是很大的难题。我想用最后一个小问题来结束今天的访谈,两位从自己生活上的体验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在今天情况下是趋向于更好了,还是说依然问题很多?
于国富:我反对消费者一定要成为专家,而且消费者也不可能成为专家。即便我和胡律师在法律方面稍微懂一点,但在其他方面,比如数码产品、化妆品,我们不可能在各行各业都成为专家,但我们是这些领域的消费者。所以不要成为专家。但是要有必要的警惕,比如说要留存发票,没有留存发票你都没有办法证明曾经跟谁买过东西,当然这个发票也包括收据、保修凭证。
至于说现在的消费环境是不是变好了,我个人认为是变好了。从这么几个方面来看,第一个方面我感觉目前像那种完全不靠谱的电视购物广告在我看的这些频道里面少了。不知道有些地方台是不是还有。另外网络购物,我好几年以前就已经开始网络购物了,网络购物提供商在不断的加强自己的诚信机制的情况下,甚至包括出现了一种代资金,代付代转的情况下,对于我的网络购物的体现,满意度是提高了。所以我感觉我们 “3·15”年年在办,而且这个确实起到了作用,我们消费环境年年在变好。
主持人:胡律师您觉得呢,这个消费环境是不是在变好?
胡钢:如果从一个普通消费者来说,电视购物实在是没有尝试过,网络购物可能更多的,自从我97年左右更多是机遇网络的无形产品,比如买个电子邮箱,这种收费邮箱,这么多年也都过来了。这些年有一个最大的意义,恐怕没有一个数字,就是这么一个组合“3·15”,没有其他组合把这个“3·15”具有更强大的影响力,基于大家这么多年各方面的共同培育,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整体的商业环境是在提高。包括电视购物,可以看到以前的广告和现在的广告,明显的现在广告的节目内容所谓靠谱度确实是在提高。我非常同意于律师的观点,消费者不必成为专家,也不可能专家,我们只要有一些必要的警惕心和必要的一些消费习惯就足够了。比如凭证等等。
主持人:我想借用一下两位律师的话作为一个结尾,“3·15”年年在办,环境当然希望越来越好。谢谢两位律师。谢谢于律师,谢谢胡律师。也谢谢各位网友。
于国富:谢谢。
胡钢:谢谢各位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