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富律师:影著协收费的法律分析

近日,有关影著协面向全国网络、网吧、交通工具、企事业单位收费的新闻甚嚣日上。作为知识产权方面的资深律师,近日很多媒体朋友希望我分析一下。利用盛峰律师博客这个平台,我针对一些被问到的比较多的问题做一个统一解答。相关解答只代表本人观点,不代表我所任职的机构的观点。

两个收费规定的效力问题

根据国家版权局的公告,我们知道,影著协这次收费主要是根据两个文件——《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转付办法》。本律师专门在国家版权局的网站查找了这两个规定,本律师发现,这两个规定是由影著协自己上报,并被版权局公布的。版权局公布这两个文件的依据是国务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有意思的是,在国家版权局公布这两个收费文件的尾部,这两个官样文章根本就没有落款。我们知道,国家版权局的层级是相当高的,从官方人员的一贯严谨角度来看,他们不大会因为疏忽而忘记落款。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让老百姓想当然的认为,既然这是国家版权局公布的,那么,一定是国家版权局的文件。

事实情况如何呢?我发现,国家版权局在公布者两个文件的页面上写着这样的话:“国家版权局现将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上报的《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见附件)予以公示”。由此可见,这两个东西其实仅仅是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影著协)上报的文件而已,根本就不是国家版权局的部门规章。
影著协凭什么强制收费

电影著作权协会是一个民间团体,虽然我们知道中国的协会组织往往是二政府,但是,毕竟法律上他是民间组织。一个民间组织自己按照自己的规定就向他人收费,似乎有点不可理喻了。那么,国务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是否给了这个民间团体这样的权利呢?

本律师仔细查阅了《管理条例》,本律师发现,该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应当与使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支付的使用费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与使用者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

请大家注意,上述规定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关键词——“使用者”、“约定”。也就是说,影著协只能向那些授权给他们的电影作品的使用者那里收费,并且这个收费是“约定”收费,而不是强制收费。今天,我看到网上正在流传的东莞时报的一个截图,图片上,影著协登载的大幅广告要求所有的网吧按照机器数量、长途汽车按照车辆数量向其缴纳版权使用费。这种强制收取费用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只能向使用者收费和应当按照约定收费的原则,是非常可笑的。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有人脉关系

在官方口径上,我们经常羞于谈论“拉关系”这类事情。但是,这次有浓厚官方背景的影著协则不同。相关报道上面,我们发现影著协多次强调要通过“有人脉关系”的人来收取这个费用。至于什么人算是有人脉关系,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我头脑中立刻反映出来几个关键词“黑社会老大”、“主管官员”、“拉关系”、“走后门”……

之所以把法律放在一边,通过“有人脉关系”的人收取这个费用,也表现出了影著协心虚的一面。因为毕竟这个收费在法律上漏洞还是非常大的。如果单纯讲法律,你影著协一个民间组织凭什么向和你没有任何关系的网吧和长途汽车收费?就算政府收税不是还要看纳税人有没有应税项目么,凭什么影著协不管对方有没有使用电影就按照机器数量和汽车数量收费?你我心中肯定不服,那么,有人脉关系的人就要起到自己应有的作用了。我叹……
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重要标本

著作权是一项私权利,应当由具体权利人自行行使。他人代为行使的行为,应当得到权利人授权。举个例子,房子是我自己的,我可以出租这个房子收取房租,这是我的私权利。如果一个民间团体没有经过我的授权把我的房子租出去了,这是违法无效的。同样的,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影著协这个集体管理组织对于电影版权的收费,应当经过电影版权人的授权才可以进行。在版权人没有授权其集体管理的情况下,影著协无权代替人家去收取费用,甚至代替人家打官司。

这次影著协收费事件是一个及其危险的信号。版权局仅仅是国内版权管理机构,影著协仅仅是一家民间团体,而其收费公告上面涉及的单位却包括网络行业、交通行业、所有建立了局域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我们不用讲影著协,即使是国家版权局这样一个政府机关,有没有权利自己制定一个标准就向全中国各行各业甚至全体老百姓收费?这种明目张胆的强取豪夺的做法,必须尽快制止,否则,一旦其他的国家机关或者民间团体跟进,我们可能必须缴纳的费用会名目非常繁多。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本身的出发点是好的,国外的成功案例也不少。著名的美国唱片业协会代表几大唱片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维权,并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绩。但是,任何制度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且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考虑到文化部通过一个商业公司对全国收取卡拉OK费用的闹剧带来的教训,我们非常担心这次强力推出的影著协收费项目不仅无法促进国内电影行业的著作权许可获利,反而增加了全行业的负担。而某些“有人脉关系”的特权人士从收费中获取了超额利益。

法律冲突不可避免

如前所述,著作权是一项私权利。权利人可以自行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授权自己信任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权利并维权。在影著协收费之前,使用人已经从权利人处获得授权许可的,影著协重复收取使用费的行为显然于法无据。如果影著协因为这类合法使用人拒绝交费而提起诉讼,其诉讼前景非常暗淡(当然,如果有人脉关系的人介入,就不好说了。)

另一个方面,权利人本来可以自行行使权利的。如果影著协抢先一步“代表”非会员权利人收取了费用。权利人实际上仍然有权另行提起诉讼,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自己并没有授权影著协实施授权行为,自己仍然有权利收取使用费。更为复杂的问题是,由于网吧、长途汽车给影著协的使用费是按照硬件配置数量来缴纳的,根本无法区分自己被授权了哪些影视作品。因此,理论上,这些使用者还有可能被任何一部作品的权利人另行起诉和索赔。

  • 于国富律师:影著协收费的法律分析已关闭评论
    A+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