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贵律师:陈某某与付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胜诉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均为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餐饮公司”)原股东。2010年12月1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股权转让意向,约定由原告在2010年12月25日向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即开始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完成后原告再支付被告人民币15万元。

    在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建立之后,原告依约于2010年12月20日将股权转让首付款50万元支付给被告,并且,被告打了收条确认。依照约定,被告此时应当着手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事宜,将其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原告。但是,被告不仅明确拒绝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还故意将公司经营所必须使用的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章、财务章、税务发票章、燃气卡等证照擅自隐匿,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而关闭,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原告不得已委托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张树贵律师(010-51280101-8052  zsg@lawyer8.com)作为其代理人起诉被告,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退还全部股权转让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已经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股权变更交付义务,甚至通过恶意占有公司证照手续等方式破坏公司正常经营,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原告在被告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起诉解约退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目前此案件一审判决已经送达,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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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