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名称权或商号权,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利权。该项权利的法律意义是:在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名称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使用,以避免发生混同;在他人非法侵权而造成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厂商名
厂商名称权或商号权,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利权。该项权利的法律意义是:在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名称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使用,以避免发生混同;在他人非法侵权而造成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厂商名称纳入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厂商名称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某种共同特性,例如客体的非物质性,权利的专有性,地域性等。但是,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相比较而言,该项权利还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
1. 相对的排他效力。厂商名称权虽为工业产权之一种,具有绝对性的特点,但仅在其有效登记的范围内有排他效力,即只有在其所属的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较之专利权,商标权在同一国范围内效力,厂商名称权是一种相对的绝对权。
2. 无期限的存续效力。厂商名称权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某种属性,即无法定的保护期限,厂商名称与企业共存亡,只要企业存在,其厂商名称权就得以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