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依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版权局负责北京市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二、作品自愿登记程序 (1)、登记主体: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个人;北京地区的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外资与三资企业除外) (2)
正文: 一、依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版权局负责北京市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二、作品自愿登记程序
(1)、登记主体: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个人;北京地区的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外资与三资企业除外)
(2)、登记程序:
由作者本人或单位受托者将相关材料送至北京市版权局,填写登记表与保证书,经审核,如无异 议,一个月内办理登记,并颁发作品登记证。
(3)、提供材料:
个人:
1、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2、办理作品自愿登记手续申请书;(参考附件: 《作品自愿登记个人申请书》 )
3、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参考附件: 《个人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样本》 )
4、作品原件与复制件;
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
1、 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2、 申请书(参考附件: 《作品自愿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书》 )与作品说明;(参考附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样本》 )
3、 委托书;
4、 受托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5、 作者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6、 作者对版权归属的说明或协议的原件与复印件;
7、 作品原件与复制件;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消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五、经承办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作品登记表》并发给《作品登记证》。
六、作品登记和查阅应按法定标准收取费用。
七、我局应当在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