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

沪国资统[2003]177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 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国资运营机构,各区县国资办(清产办): 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沪国资统[2003]177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

 

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国资运营机构,各区县国资办(清产办):

 

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国资统[2003]167号)有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二ΟΟ三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为更好落实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颁发的《关于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意见》(沪国资统[2003]167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适用范围的规定

 

1、  凡因资产重组、企业领导调整和离任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属指令性的清产核资。纳入指令性清产核资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单位必须根据要求按时完成规定内容的清产核资工作。企业和企业集团如不能按要求开展的,将由市国资办、市清产办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开展,经费由企业承担。

 

2、  凡经国资办批准,企业或企业集团自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属指导性清产核资。指导性清产核资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须报经市国资办同意后,自行开展。指导性清产核资一般不进行不实资产核销工作。

 

    3、经国资办批准,其他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包括在资产统计稽核发现资产有异常的情况、提供资产统计信息存在重大错误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等。

 

二、        工作程序中各阶段工作内容

 

(一)        准备阶段的有关工作内容

 

1、协商内容:协商主要包括清产核资工作目标、清产核资内容、清产核资时间、清产核资组织等内容的确定。

 

    2、企业申请内容:企业的申请报告中应说明清产核资的事由、清产核资的范围等。申请报告的附件包括:根据协商确定的意见制定的清产核资方案;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名单。

 

3、       市清产办下达通知内容:通知内容包括清产核资的工作要求、清查时间点、完成日期等。

 

4、       培训内容:企业集团负责培训的组织工作,参加培训的人员包括集团及所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人员、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主要成员。市国资办、市清产办负责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内容、方法、报表以及政策的解释。

 

(二)        实施阶段的有关工作内容

 

1、  清查工作内容:清查工作是清产核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包括户数清查、资产清查、经营状况清查三项内容。

 

(1)户数清查

 

户数清查是指按照产权纽带关系,清查投资开办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含境外企业)以及所属的事业单位。对隶属于本企业集团的集体企业也应进行清理登记。户数清查要如实反映被投资企业的行业、地区、投资方式以及控股比例,对清理出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应作为本次清产核资基本单位开展清产核资。

 

(2)资产清查

 

资产清查是指由企业组织财会、技术专业人员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对所有者权益及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对资产清查情况进行排队分析,提出需进行处理的待核资产清单。

 

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以及土地资产(包括空转入帐、清产核资估价入帐、尚未入帐);同时对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短期负债、长期负债等进行核查。

 

(3) 经营状况清查

 

经营状况清查指对清产核资年度企业的经营状况、人员状况、完成的产值、增加值等进行全面的核对、查实。

 

经营状况清查的内容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投资收益、利润分配、产值及增加值、人员状况等。

 

(4)工作要求

 

清查结果准确无误,达到帐帐、帐表、帐实相符,对帐内、帐外物资的清查要做到不重不漏、不虚报瞒报。对清查出的问题,不得隐匿,如实上报。

 

清查工作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财会、统计、审计、销售、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现有力量和资源,集中时间、集中人员进行清查登记。对于企业清查中一些专业要求高、企业缺乏相关人员的工作内容可委托中介机构协助清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2、  不实资产核销

 

不实资产核销是指根据市国资办《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资产核销的试行意见》( 沪国资产[2003]153号)和《关于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 沪国资产[2001]205号)规定的政策和程序,对清查出的待核资产进行处置。

 

不实资产核销工作主要内容是:梳理待核资产,分析原因;对待核资产进行分类,形成需以后年度损益解决和核销企业国有权益两部分;申请核销国有权益的按不实资产审批程序进行处置;用以后年度损益解决的企业提出分年处置方案;批准后调整相关帐户。

 

3、  清产核资质量检查

 

(1)  检查的内容

 

----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任务是否已经如期完成。

 

----清查工作是否全面彻底,帐、卡、物是否相符。

 

----对清理出的待核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

 

----各类报表是否及时填报、数据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整。合并报表是否规范、准确。

 

(2)  检查的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互查的投出资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自查:企业按清产核资要求,组织本企业的工作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各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

 

----互查:企业集团内各企业间相互检查清产核资工作,有利于客观反映工作质量。

 

----核查:包括二部分,一是企业集团组织力量对基层企业清产核资的情况、结果进行全面的核对检查;二是市清产办组织力量对企业集团开展清产核资的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核对相关数据和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市清产办的核查可以和企业集团的核查工作合并进行。

 

4、  结果批复工作的内容

 

(1)  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汇总:企业根据各企业清产核资开展和检查的情况,层层汇总,最终由企业集团进行汇总和分类。

 

(2)  结果协商:企业集团在完成汇总后必须与市清产办、市国资办就清产核资最终的上报结果的口径、分类等进行沟通,达成一致。

 

(3)  承诺书内容:为保证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对本次清产核资中形成的结果由产权代表出具承诺书,承诺上报结果的真实、完整(详见附件一)。

 

(4)  结果批复内容:正式下达的清产核资的批复内容包括:企业或企业集团清产核资时间点的资产情况、主要财务指标、主要经济指标等。

 

(5)  清产核资结果的应用

 

----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的依据:本次清产核资结果是清产核资企业或企业集团办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的依据。

 

----资产统计年报的基础:本次清产核资结果作为编制资产统计年报的基础,包括统计范围、统计汇总方式、指标口径等衔接。

 

----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基数:本次清产核资结果是对清产核资企业在规定时间点上企业资产情况的确定和认可,将作为战略规划管理、预算管理、契约管理等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基础。

 

(三)        总结阶段的工作内容

 

1、  工作总结的内容

 

(1)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情况:包括企业概况、清产核资的工作组织、工作的总体评价。

 

(2)  清产核资结果:企业清产核资后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人员状况等,资产损失情况及处理情况。

 

(3)  发现的问题和不足:针对资产损失情况和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管理、经营的问题,分析和查找原因。

 

(4)  设想和建议:提出企业在加强资产管理方面的设想和建议。

 

三、        进度要求的具体规定

 

《意见》中“清产核资工作在三个月内完成”是指从市清产办下达通知至市清产办出具清产核资结果批复为止的工作内容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具体要求是:

 

1、  市清产办下达通知后,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动员培训工作。

 

2、  实施阶段的清查、上海市清产核资报表(帐面数、清查数)填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  实施阶段的不实资产核销、上海市清产核资报表(核实数)在20个工作内完成。

 

4、  实施阶段的质量检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  实施阶段的结果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        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

 

1、  清产核资报表的分类

 

清产核资报表分为清查登记表和清产核资汇总表。

 

2、  清查登记表

 

清查登记表是企业在清查过程中记录、反映企业资产情况、经营情况的最原始、最基础的报表,是编制清产核资汇总表的基础。

 

资产清查登记表共计16张表

 

(1)货币资金及短期投资清查登记表(沪清企基01表)

 

(2)应收款项清查登记表(沪清企基02表)

 

(3)存货清查登记表(沪清企基03表)

 

(4)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类)清查登记表(沪清企基04表)

 

(5)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管理用具及其它类)清查登记表(沪清企基05表)

 

(6)  在建工程清查登记表(沪清企基06表)

 

(7)  土地资产清查登记表(沪清企基07表)

 

(8)  长期投资情况(清查登记)表(沪清企基08表)

 

(9)  长期投资情况(清查登记)表(控股明细)表(沪清企基08-1表)

 

(10)             长期投资情况(清查登记)表(参股明细)(沪清企基08-2表)

 

(11)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清查登记表(沪清企基09表)

 

(12) 各项负债清查登记表(沪清企基10表)

 

(13) 所有者权益清查登记表(沪清企基11表)

 

(14) 主营业务收入清查登记表(沪清企基12表)

 

(15) 主营业务成本清查登记表(沪清企基13表)

 

(16) 各项费用清查登记表(沪清企基14表)

 

清查登记表的格式及编制要求详见附件二。

 

3、  清产核资汇总报表

 

清产核资汇总报表是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各阶段工作后,根据清查中填制的清查登记表、不实资产批复文件、调帐情况进行整理和汇总编制的报表。清产核资汇总表分两阶段填报、两次汇总上报。

 

1、  清查工作结束后,企业填报本套报表中的“帐面数”栏和“清查数”栏。并由企业集团合并汇总后上报市清产办。

 

2、  清产核资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企业填报本套报表中的

 

“核实数”栏,并由企业集团合并汇总后上报市清产办。

 

清产核资汇总报表包括1张封面、9张报表。

 

(1)报表封面

 

(2)资产负债表(沪清企汇01表)

 

(3)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沪清企汇02表)

 

(4)现金流量表(沪清企汇03表)

 

(5)长期投资情况(清查登记)表(沪清企汇04表)

 

(6)长期投资情况(清查登记)表(控股明细)(沪清企汇04-1表)

 

(7)长期投资情况(清查登记)表(参股明细)(沪清企汇04-2表)

 

(8)基本情况表(沪清企汇05表)

 

(9)待核资产情况表(沪清企汇06表)

 

(10)待核资产申报表(沪清企汇06-1表)

 

清产核资汇总报表格式及编制要求详见附件三。

 

4、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报表格式及编制要求另行制定。 

 

     5、清产核资工作软件

 

清产核资软件是用于反映、汇总、上报清产核资汇总报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企业或企业集团在上报清产核资汇总报表的同时应上报相关的数据软盘。清产核资软件的操作要求另行布置。

 

五、本细则未尽事项,由企业集团与市国资办、市清产办协商解决.

 


(编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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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