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有关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建议,组织有关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以下简称"申报机构")。
申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办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报手续;
(2)负责受理生产者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3)负责对生产者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初审;
(4)负责管理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申报机构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申报机构报送保护办审核。
保护办对申报机构报送的生产者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