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标字[2003]第49号 各
工商标字[2003]第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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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标字[2003]第49号 各
工商标字[2003]第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