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法(第二章至第六章)

核心提示:(修订至1987年9月3O日止)第二章 版权的所有权和转移 第三章 版权期限 第四章 版权标记、样品交存和登记 第五章 侵犯版权和补救方法 第六章 印制规 (修订至1987年9月3O日止) 第二章 版权的所有权和转移 第三章 版权期限 第四章 版权标记、样品交存和登记

核心提示:(修订至1987年9月3O日止)第二章 版权的所有权和转移
第三章 版权期限
第四章 版权标记、样品交存和登记
第五章 侵犯版权和补救方法
第六章 印制规

(修订至1987年9月3O日止)

第二章 版权的所有权和转移
第三章 版权期限
第四章 版权标记、样品交存和登记
第五章 侵犯版权和补救方法
第六章 印制规定和进口

第二章 版权的所有权和转移

目录
第201条 版权所有权
第202条 有别于物体所有权的版权所有权
第203条 作者授予的转移和许可证的终止
第204条 版权所有权转移的执行
第205条 转移书和其他文件的备案

  第201条 版权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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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最初所有权:
  根据本法受保护作品的版权最初属于作品的作者。合作作品的诸作者是该作品版权的共同所有者。

  (b)雇佣作品:就雇佣作品而言,雇主或作品为其制作的其他人被认为是本法所称的作者,除非各方在由他们签署的书面文件中明确作出另外的协议,雇主或作品为其制作的其他人拥有版权所包括的一切权利。

  (c)集体作品的各部分稿件:集体作品中每一单独部分稿件的版权与作为一个整体的集体作品的版权有区别,而且最初是属于该部分稿件的作者。在没有明确转移版权或版权中任何权利的情况下,该集体作品的版权所有者被认为只获得复制和发行作为该特定集体作品、该集体作品的修订本和同一丛书中任何集体作品续编的整体的稿件的特权。

  (d)所有权的转移:
  (1)版权所有权可以全部或部分通过任何转让方式或法律的实施来转移,可以依据遗嘱遗赠,或者依据可适用的无遗嘱继承法律作为动产转移。
  (2)组成版权的任何专有权利,包括第106条所述权利下的任何分项权利,均可按第(1)项规定转移,并被单独拥有。任何特定专有权利的所有者,在该权利的范围内,都有资格得到本法给予版权所有者的一切保护和补救方法。

  (e)非自愿转移:如一个单独的作者的版权所有权或版权范围内任何专有权利的所有权,事前并未经该单独的作者自愿转移,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官员或组织的旨在扣押、没收、转移或者行使该版权所有权或此版权内任何专有权利的所有权的行动按本法规定都不应有效,但第11编规定者除外。

  第202条 有别于物体所有权的版权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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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或者版权中任何专有权利的所有权有别于任何体现作品的物体的所有权。任何物体包括作品首次录制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所有权的转移本身并不等于转让由该物体体现出来的有版权作品的任何权利;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版权或者版权中任何专有权利的所有权的转移也不等于转让任何物体的财产权。

  第203条 作者授予的转移和许可证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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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终止的条件
  就雇佣作品以外的作品而言,作者在1978年1月1日或其后,除依遗嘱方式以外,所执行的关于版权或版权范围内任何权利的转移或许可的专有或非专有的授予都应在下列条件下终止:
  (1)如果是由一个作者所授予,授予得由该作者终止;如果作者死亡,则由根据本款第(2)项所拥有而且有权行使该作者终止利益的二分之一以上的一人或多人终止。如果是由合作作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所授予,则可由授予的作者中的大多数作者终止;如果作者中的一人死亡,其终止利益可作为一个单位由根据本款第(2)项而拥有并有权行使该作者的权益的二分之一以上的一人或多人来行使。
  (2)在作者死亡的情况下,其终止利益由尚存配偶或其子孙按下述规定拥有和行使:
  (A)作者尚存的配偶应拥有作者的全部终止利益,除非作者还有尚存的子孙,在这种情况下,尚存的配偶可拥有作者的二分之一利益;
  (B)作者的尚存子女,或其任何已死去的子女的尚存子女应拥有作者的全部终止利益,除非作者还有尚存的配偶,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利益的二分之一由其子孙平分;
  (C)作者子孙的权利在一切情况下都应在家系的基础上按照各家系代表的此种作者的子孙数量进行平分并分别行使;作者已死去子女的子女应有的终止利益只能通过他们中的多数人的行为才能行使。
  (3)授予的转移终止可在授予之日起35年后的5年期间内任何时候实行;或者,如果授予包括作品的出版权,5年期限则以授予出版权作品出版之日起35年后算起,或者授予之日起40年后算起。两者之中以时间较早者为准。
  (4)终止应提前向受让人或其权利继承者提交书面通知,通知须由拥有本款第(1)项和第(2)项要求的数量和比例的终止利益所有者签名,或由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A)通知中应说明终止的主效日期,这一日期应在本款第(3)项指定的5年期限内,递交通知的时间不得晚于上述日期以前2年或早子上述日期以前1O年,作为生效的一个条件,在终止生效日期以前应将通知副本送交版权局备案。
  (B)通知的格式、内容和递交方式等应符合版权局局长以条例规定的要求。
  (5)尽管有任何相反的协定,包括立遗嘱或将来授子的协定,仍然可以终止授予。

  (b)终止的效力:
  在终止的生效之日,本法中已终止授予的一切权利都交回作者一人或多人和根据(a)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其他拥有终止利益的人,其中包括那些没有按照(a)款第(4)项的规定参加在终止通知上签字的人,但有下述限制条件:
  (1)根据终止前的授予权限而编写的演绎作品在授予终止后,仍可按原授予的条件继续利用,但这种特权不能推广适用于终止后根据已终止授予的有版权的作品编写的其他演绎作品。
  (2)在授予终止时将交回作者的未来权利,从按照(a)款第(4)项规定提交终止通知之日起改变归属。上述权利应按照(a)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份额属于作者和上述条款提到的其他人。
  (3)除按照本款第(4)项的规定外,关于已终止授予的任何权利的进一步授予或进一步授予的协议,只有经按本款第(2)项拥有该权利的,与(a)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终止授予的同样数目和比例的所有者签字才能生效。这种进一步授予或进一步授子的协议,对于依本款第(2)项拥有此项权利的一切人包括未签字的人,都是有效的。如果任何人在已终止的授予所包括的权利属于他以后死亡,为了本项规定的目的,这个人的合法代表、遗产承受人或法定继承人即成为其代表。
  (4)关于已终止的授予的任何权利的进一步授予或进一步授予的协议,只有在终止生效之日以后作出方为有效。但有一个例外,本款第(3)项规定的人和原受让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可在按(a)款第(4)项规定提交终止通知以后,订立进一步授予协议。
  (5)依本条终止授予只对本法范围内授予的权利发生影响,绝不影响任何其他联邦法、州法和涉外法律所产生的权利。

  (c)除非和直到已按本条实行终止授予,如果没有其他规定,授予在本法规定的版权期限内继续有效。

  第204条 版权所有权转移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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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版权所有权的转移,除由于法律的实施而转移外,均应有书面的转移书、函件或备忘录,并应由被转移的权利的所有者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否则无效。

  (b)转移的生效不需要认证证书,但在下列情况下,认证证书是执行转移的初步证据:
  (1)如果转移是在美国执行,认证证书是由受权在美国范围-内监督宣誓的人员签发的;或者
  (2)如果转移是在外国执行,认证证书是由美国外交官员或领事官员签发,或者由其权力已由上述官员的证书证明的受权监督宣誓的人员签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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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