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指被告侵权商标的形态
中国法院网讯 因发现市场上出现的“雪莲伊梦”牌羊绒衫侵犯其商标权,北京雪莲羊绒股份有限公司将该产品的生产商上海亚格威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及销售商北京新世纪服装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日前,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时,亚格威公司表示其商标使用存在不规范但不构成侵权。
羊绒公司诉称,该公司是注册商标“雪莲Snowlotus及图(一朵盛开的莲花)”的权利人,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羊绒衫,2006年6月1日,该商标获得国家商标局驰名商标认定。而亚格威公司生产的羊绒衫所使用的“雪莲伊梦”商标,虽属注册商标,但其实际使用时改变了“雪莲伊梦”商标原有的书写方式,刻意突出“雪莲”、弱化“伊梦”二字,并在涉案侵权商品的标牌上标注:
该商标所有人为雪莲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且在北京等地的销售柜台突出标注“雪莲集团”字样,还与真正的雪莲产品同时登载在同一刊物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雪莲羊绒公司将亚格威公司及销售商新世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要求亚格威公司赔偿其损失50万元。
证据交换时,雪莲羊绒公司出示了数十份证据,旨在证明其“雪莲”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的侵权行为。亚格威公司则提交了有关其“雪莲伊梦”商标注册及许可使用的证据,以证明其使用“雪莲伊梦”注册商标是经商标权人雪莲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所许可的合法行为。此外,针对雪莲羊绒公司所出示的一箱由公证处封存的在新世纪商贸城所购买的两件“雪莲伊梦”羊绒衫的内外包装及吊牌上“雪莲伊梦”商标的形态,该公司称他们在使用 “雪莲伊梦”商标时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但这种不规范并不构成侵权。
作为第二被告的新世纪公司提交了数份用以证明其已经履行审查义务的证据,并提交了一组照片,用以证明该公司在接到法院起诉书副本后,向销售“雪莲伊梦”产品的商户发出通知,让其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将该产品相关的宣传牌撤下,同时让商户将涉案产品撤店的情况。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责任编辑: 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