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正值第十六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网视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被告聚网视公司赔偿原告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6万元,并就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端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至此,全国首例视频聚合盗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终结,圆满落下帷幕。
【案情简介】
爱奇艺公司认为,聚网视公司开发的“VST全聚合”软件播放来自于爱奇艺网站视频时,绕开了爱奇艺片前广告,直接播放视频内容,降低了广告主在原告处投放广告的曝光率,此外,涉案软件聚合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家大型知名视频网站的内容,导致原告网站访问量及播放器客户端下载量下降,被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商业秩序。爱奇艺公司认为,聚网视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VST全聚合”软件中提供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的视频内容,以及在提供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的视频内容时屏蔽视频前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观点】
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被告的技术手段是使用原告密钥(Key值)从而绕开原告的片前广告,直接获取正片播放。虽然没有直接去除片前广告的行为,但客观上其技术手段实现了无需观看片前广告即可直接观看正片的目的,即原告所主张的“屏蔽”广告是被告采取的技术手段的结果,也是被告主观上想要追求的结果。
杨浦法院认为,首先,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实施原告所指控的未屏蔽广告、完整链接原告视频的行为;其次,即使“VST全聚合”软件完整链接原告视频,亦应当对其采用的技术手段进行区分后,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VST全聚合”软件能采取合法正当方法完整链接播放来源于“爱奇艺”的全部内容,那么这一行为具有正当性,如果对该行为加以规制,将有违互联网信息互联互通的基本要求,并不利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故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VST全聚合”软件系通过破解原告密钥(Key值)的方式,完整链接原告广告和视频,即使表面上呈现给用户的是完整的内容,但采用的方法不能使得原告的广告统计系统统计到广告播放的数量,那么该行为会导致原告按CPM计费的广告投放周期延长或合同约定的周期内收益下降,按CPD计费的广告每天播放的次数减少从而收益下降。因此,这种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被告无需支付版权费用、带宽成本即能使部分不愿意观看片前广告又不愿意支付原告会员费的网络用户转而使用“VST全聚合”软件,挤占原告市场份额,不正当的取得竞争优势,进而将造成原告广告费以及会员费收入的减少,危及原告的正常经营、攫取了原告合法的商业利益。该种竞争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5年10月20日,杨浦区法院就本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深圳聚网视公司赔偿原告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6万元,并就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端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这是我国法院首次认定视频聚合盗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观点】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聚网视公司是否通过破解爱奇艺公司验证算法取得“VST全聚合软件”的密钥(Key值)实施了绕开广告直接播放爱奇艺公司视频的行为;二、绕开广告直接播放视频的行为是否是技术原因导致,具有正当性;三、原审判决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本案中,聚网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VST全聚合”软件采用的密钥(Key值)源于公开渠道,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二、聚网视公司通过技术让其用户观看爱奇艺视频,但其并未支付版权费等运营成本,相应的版权费等运营成本皆由爱奇艺公司承担。爱奇艺公司在支付成本的同时,还面临用户数量减少和广告点击量下降导致的商业利益的损失。作为技术实施方的聚网视公司是应当知道实施该技术会出现自己得利他人受损的后果,仍实施该技术,具有主观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合法的经营活动,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原审认定聚网视公司采用技术手段绕开片前广告,直接播放来源于爱奇艺公司视频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三、原审法院综合考虑爱奇艺公司的知名度、网络用户数量、视频内容的丰富度及经营成本、“VST全聚合”软件的下载量、播放时长和聚网视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赔偿数额的判定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终审判决要点】
最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